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4號
上 訴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瑞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4,912元,應繳納
上訴費用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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