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9號
TNDV,104,建,19,20170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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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業據上訴人遵期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上訴程式並非適法,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上訴人係就
  原審所為命其給付上訴人超過新臺幣(下同)2,103,070元
  部分提起上訴,是其上訴利益為323,439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5,20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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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