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946號
TNDM,106,聲,946,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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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崇亮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崇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前 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二件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於民國 102 年7 月11日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判處有期 徒刑5 月確定;復於102 年10月15日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易 字第46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於103 年 1 月8 日以103 年度交上易字第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 開二案嗣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9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3 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 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105 年8 月30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7210 號核 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1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72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 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附 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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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