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443號
KSDV,106,司促,17443,201709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4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盧玉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盧玉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