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6年度,83號
TNDM,106,簡附民,83,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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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蔡進淙
被  告  林義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蔡進淙主張被告涉有詐欺犯嫌而提起本件損 害賠償之訴,於民國106年4月14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1枚為憑,然被告所涉詐 欺之刑事案件(即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175號詐欺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至106年4月24日始繫屬於 本院受理在案,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函及其上之本 院收文戳章1枚可稽,是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 前即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 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就上開詐欺之刑事案件,另 於106年5月22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業經本院受理在案(即 本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10號),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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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