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42號
TNDM,106,單聲沒,42,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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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彣禎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
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玉山銀行ETC悠遊聯名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網路版申請表格」上偽造「謝銘訓」之署押各壹枚及如聲請書附表所示消費簽單上偽造之「謝銘訓」署押共貳拾捌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 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 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涉犯之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業據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調偵字第701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 扣玉山銀行ETC悠遊聯名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網 路版申請表格」上偽造「謝銘訓」之署押各1枚及如聲請書 附表所示消費簽單上偽造之「謝銘訓」署押共28枚,不問是 否為被告所有,自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是以,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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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