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6年度,3號
TNDM,106,原附民,3,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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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附民被告  江凱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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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