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奕靖
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律師
被 告 盧嘉玲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
00號、105年度偵字第77號、105年度偵字第2347號),被告2人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奕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盧嘉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正印(另行審結)為臺南市龍崎區龍興社區發 展協會(下稱龍興社發會)之理事長;余奕靖為龍興社發會 之總幹事;盧嘉玲為龍興社發會之出納。緣龍興社發會於民 國102、103年間陸續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 局(下稱水保局)申請「102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 改善計畫-牛埔泥岩教學園區(一號壩、二號壩、三號壩) 周邊環境改善工程第三期」(下稱甲計畫)、「102年度農 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番社步道維護第三期」( 下稱乙計畫)、「102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 畫-清泉寺周邊第一期」(下稱丙計畫)、「103年度農村再 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牛埔泥岩水土保持教學園區綠 美化計畫」(下稱丁計畫)、「103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 及環境改善計畫-牛埔泥岩教學園區周邊環境改善四期計畫 」(下稱戊計畫)等補助案。而陳正印、余奕靖、盧嘉玲等 明知上開補助案均應由龍興社發會自行僱工、購料並實際施 作後,始得向水保局如實申請補助款,然陳正印、余奕靖、
盧嘉玲等竟意圖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之聯絡犯意,由陳正印、余奕靖令受僱於歐欣環保股份有 限公司並經派駐於龍興社發會之黃仕彬(涉嫌詐欺等罪部分 ,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虛造製作黃仕彬、張碧絨( 涉嫌詐欺罪部分,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之女陳玟霖 、陳珮綺(涉嫌詐欺罪部分,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陳炳煌(涉嫌詐欺罪部分,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之妻徐秀花、許信平(涉嫌詐欺罪部分,已由檢察官另為緩 起訴處分)、許信平之友歐清傳、鄭富銘、呂晏慈(涉嫌詐 欺罪部分,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楊柏庭、陳余自 、林見智、宋曉珍、黃淑華、陳明木、周春輝、徐水塭、何 輝煌、何陳秋美、李茂林等人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參與 施作如附表所示之補助案,領取如附表所示之工資等不實資 料,並虛偽登載在業務上作成之出工狀況表、工資請領清冊 及領款收據等文書上,交由如附表所示之人在前揭不實文書 上簽署姓名,再交由盧嘉玲彙整並虛偽製作僱工購料請款單 、僱工購料執行計畫書成果社區驗收紀錄、僱工購料結算明 細表、會計報告等不實內容文書後,分別於102年9月間(甲 計畫)、102年10月22日(乙計畫)、102年12月間(丙計畫 )、103年11月間(丁計畫)、103年12月間(戊計畫)等持 上揭文件向水保局請領如附表所示之補助款而行使之,致使 水保局承辦人員誤信龍興社發會所提供之申請資料為真而陷 於錯誤,並予以同意核發如附表所示之補助款,足生損害於 水保局對於上開補助案經費覈實補助之正確性。二、本件被告余奕靖、盧嘉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 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 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 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余奕靖、盧嘉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㈡共同被告陳正印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黃 仕彬、張碧絨、陳珮綺、陳炳煌、許信平、呂晏慈於警詢及 偵訊時之證述。
㈢證人楊柏庭、陳余自、林見智、黃淑華、周春輝、陳明木、
何輝煌、何陳秋美、李茂林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宋 曉珍、徐水塭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卷附「102年度農村再生社區展及環境改善計畫-牛埔泥岩教 學園區(一號壩、二號壩、三號壩)周邊環境改善工程第三 期」、「102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及環境改善計畫-番社步道 維護第三期」、「102年度農村再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 清泉周邊環境第一期」、「103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 境改善計畫-牛埔泥岩水土保教學園區綠美化計畫」、「103 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牛埔泥岩教學園區 周邊環境改善四期計畫」等補助案之支出憑證黏存單、領據 、龍興社區僱工購料請款單、僱工購料執行計畫書成果社區 驗收紀錄、僱工購料結算明細表、龍興社區會計報告、出工 狀況表、工資請領清冊、領款收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 保持局臺南分局103年10月17日水保南農字第1032037532號 函、103年4月16日水保南農字第1032036144號函、102年6月 25日水保南農字第1022036166號函、102年6月27日水保南農 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5月8日水保南農字第1022035954 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106年2月20日 水保南農字第1062025412號函。
四、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案被告余奕靖、盧嘉玲就甲、乙、丙計畫之部分 為詐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正,且經增訂同法第339 條之4,並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0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同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修正後增訂之同法第 339條之4規定為:「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就上開刑法第339條第1 項修正前後條文相較,法定刑得科或併科罰金刑上限由新臺 幣3萬元提高為50萬元,且修正後增訂之同法第339條之4對 於3人以上共同犯同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有加重之規定,是修 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修正後增訂之同法第339條之4之規 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余奕靖、 盧嘉玲就甲、乙、丙計畫之部分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余奕靖、盧嘉玲就甲、乙、丙計畫之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就丁、戊計畫之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修正 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等罪。被 告余奕靖、盧嘉玲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為詐領如附表所 示補助款之詐術,係以一申請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余奕靖、盧嘉玲與 陳正印三人就甲、乙、丙、丁、戊計畫所為5次犯行,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余奕靖、盧嘉玲所犯 上開5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選任辯護人均主張:考量刑法第339條之4之立法目的, 本件被告余奕靖、盧嘉玲就丁、戊計畫之所為,應排除適用 刑法第339條之4,而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論以普通詐欺取 財罪。然查,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10 6年2月20日水保南農字第1062025412號函所載:龍興社區發 展協會針對戊計畫的申請日期是102年9月16日,執行計畫期 限為103年7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止,龍興社區發展協會於 103年11月19日發函申請撥付補助款;龍興社區發展協會於1 03年8月15日申請丁計畫,執行期限為103年9月1日至103年1 2月10日止,龍興社區發展協會於103年12月19日發函申請撥 付補助款。就丁計畫部分,不論是龍興社區發展協會的計畫 申請日期、計畫執行日期或是補助款申請撥付日期,均是在 刑法第339條之4修正生效之後,顯見被告2人製作業務上不 實之登載以及其後行使該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向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申請撥付款項之行為,均是在刑 法第339條之4生效後,自應依行為時已生效之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處斷。又戊計畫部分,雖然龍興社區發展協 會申請計畫的日期是在102年9月16日,然計畫的執行期間為 103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實際申請撥付補助款日期亦是在1 03年11月19日,是以縱申請日在刑法第339條之4修正生效前 ,然整個計畫的執行以及申請撥付補助款之日期均是在刑法 第339條之4生效後,亦即其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以及其後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 分局申請撥付不能之行為,均是在刑法第339條之4生效後, 自應依行為時已生效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處斷。雖 被告辯護人辯稱,因為先前甲、乙、丙計畫均是以相同之方 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詐領補助款,故 在龍興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計畫開始即有相同之犯意存在,然
亦因究竟在計畫實施時要虛報那些人工,虛報多少時數以及 找人簽名等實際實施業務上登載不實以及詐欺之犯行,均需 在計畫開始執行後始能為之。是以,縱被告等人犯意形諸於 102年9月16日計畫申請時,然其犯行實施時已是刑法第339 條之4修正生效後之103年7月1日以後,故被告2人就戊計畫 部分犯行,仍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論處。 ㈣被告2人就丁計畫以及戊計畫部分,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其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 刑1年以上,惟查刑法第339條之4的立法理由:「近年來詐 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 、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 別,若僅論以第339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 惡性。參酌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挪威、荷蘭、瑞典、丹 麥等外國立法例,均對於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定有獨立處罰 規定,爰增訂本條加重詐欺罪,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 為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將本罪法定刑定 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 處罰未遂犯。」顯見刑法第339條之4原所欲規範者乃集團化 、組織化,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之詐欺類型,故被告 2人所犯詐欺犯罪雖人數達於3人,但顯非本次修法立法意旨 所稱之集團化、組織化之詐欺,其惡性亦未若集團化、組織 化,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之詐欺類型之高,僅因修法 後符合構成要件之規範,而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是 以,若一律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 處以最低法定刑有期徒刑1年,實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依 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余奕靖行為時係擔任龍興社區發展協會之總幹事 ,被告盧嘉玲係擔任出納一職,因龍興社區發展協會係屬台 南市較偏遠地區之社區發展協會,經費本就比較拮据,故為 求協會之永續發展,始利用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臺南分局計畫之時,執行計畫所需經費不多,申請之計畫經 費尚有結餘,於是共同起意以虛報人工之方式將結餘之經費 申請核撥下來,供作龍興社區發展協會日常事務所需經費使 用。被告2人詐騙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 所得款項,並未納入私人荷包,其犯罪之動機及目的非屬為 個人之私欲,且被告2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顯已知所悔悟 ,兼衡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㈥被告2人前均未曾有因犯罪遭法院判刑及執行之紀錄,此有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可以說是良好 ,此次犯罪,其目的也不是為了個人私欲,且所有詐騙而得 之錢財均未納入私囊,本院認為經此次偵審程序後,應能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被告2人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宣告緩刑3年 。又為促使被告2人警惕並預防再犯,本院認有科予被告2人 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宣告 被告余奕靖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盧嘉玲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 ,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9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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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填載之│計畫名稱│虛造之日期 │虛造之金額│共計( │
│ │姓名 │ │ │(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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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仕彬 │甲計畫 │102年6月18日、6月20日、 │12,000元 │87,600元│
│ │(本人簽│ │6月26日、7月9日、7月16日│ │ │
│ │署) │ │、7月23日、7月30日、8月9│ │ │
│ │ │ │日、8月16日、8月26日 │ │ │
│ │ ├────┼────────────┼─────┤ │
│ │ │乙計畫 │102年10月24日、10月28日 │9,600元 │ │
│ │ │ │、10月31日、11月12日、11│ │ │
│ │ │ │月18日、11月22日、11月26│ │ │
│ │ │ │日 │ │ │
│ │ ├────┼────────────┼─────┤ │
│ │ │丙計畫 │102年9月3日、9月9日、9月│3,600元 │ │
│ │ │ │20日 │ │ │
│ │ ├────┼────────────┼─────┤ │
│ │ │丁計畫 │103年10月20日至24日、10 │48,000元 │ │
│ │ │ │月27日至31日、11月3日至7│ │ │
│ │ │ │日、11月10日至14日、11月│ │ │
│ │ │ │17日至21日、11月24日至28│ │ │
│ │ │ │日、12月1日至5日、12月8 │ │ │
│ │ │ │日至12日 │ │ │
│ │ ├────┼────────────┼─────┤ │
│ │ │戊計畫 │103年7月2日、7月11日、7 │14,400元 │ │
│ │ │ │月22日、8月8日、8月14日 │ │ │
│ │ │ │、8月26日、9月4日、9月11│ │ │
│ │ │ │日、9月18日、10月3日、10│ │ │
│ │ │ │月8日、10月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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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玟霖 │丁計畫 │103年10月21日、10月28日 │31,200元 │31,200元│
│ │(張碧絨│ │、10月30日、11月3日、11 │ │ │
│ │代簽) │ │月5日、11月11日、11月13 │ │ │
│ │ │ │日、11月18日、11月20日、│ │ │
│ │ │ │11月25日、11月27日、12月│ │ │
│ │ │ │1日至5日、12月8日至12日 │ │ │
│ │ │ │、12月15日至1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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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珮綺 │丙計畫 │102年7月1日至5日、7月8日│54,000元 │54,000元│
│ │(本人簽│ │至12日、7月15日至19日、7│ │ │
│ │署) │ │月22日至26日、7月29日至 │ │ │
│ │ │ │31日、8月1日至3日、8月5 │ │ │
│ │ │ │日至10日、8月12至17日、8│ │ │
│ │ │ │月19日至21日、8月26日至 │ │ │
│ │ │ │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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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徐秀花 │乙計畫 │102年9月2日至6日、9月9日│79,200元 │79,200元│
│ │(陳炳煌│ │至13日、9月16日至20日、9│ │ │
│ │代簽) │ │月23日至27日、10月6日至 │ │ │
│ │ │ │10月11日、10月14日至18日│ │ │
│ │ │ │、10月21日至25日、10月28│ │ │
│ │ │ │日至31日、11月1日、11月4│ │ │
│ │ │ │日至8日、11月11日至15日 │ │ │
│ │ │ │、11月18日至22日、11月25│ │ │
│ │ │ │日至28日、12月2日至3日、│ │ │
│ │ │ │12月5日、12月9日至10日、│ │ │
│ │ │ │12月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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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許信平 │戊計畫 │103年7月2日至7月3日、7月│40,800元 │40,800元│
│ │(本人簽│ │8日至10日、7月16日至18日│ │ │
│ │署) │ │、7月22日至24日、7月29日│ │ │
│ │ │ │至31日、8月7日至8日、8月│ │ │
│ │ │ │11日、8月14日至15日、8月│ │ │
│ │ │ │18日至19日、8月22日、8月│ │ │
│ │ │ │25日至26日、9月2日至4日 │ │ │
│ │ │ │、9月9日至11日、9月17日 │ │ │
│ │ │ │至19日、9月25日 │ │ │
│ ├────┼────┼────────────┼─────┼────┤
│ │歐清傳 │戊計畫 │103年7月2日至7月3日、7月│39,600元 │39,600元│
│ │(許信平│ │8日至10日、7月16日至18日│ │ │
│ │代簽) │ │、7月22日至23日、7月29日│ │ │
│ │ │ │至31日、8月7日至8日、8月│ │ │
│ │ │ │11日、8月14日至15日、8月│ │ │
│ │ │ │18日至19日、8月22日、8月│ │ │
│ │ │ │25日至26日、9月2日至4日 │ │ │
│ │ │ │、9月9日至11日、9月17日 │ │ │
│ │ │ │至19日、9月25日 │ │ │
│ ├────┼────┼────────────┼─────┼────┤
│ │鄭富銘 │戊計畫 │103年7月2日至7月3日、7月│39,600元 │39,600元│
│ │(許信平│ │8日至10日、7月16日至18日│ │ │
│ │代簽) │ │、7月22日至23日、7月29日│ │ │
│ │ │ │至31日、8月7日至8日、8月│ │ │
│ │ │ │11日、8月14日至15日、8月│ │ │
│ │ │ │18日至19日、8月22日、8月│ │ │
│ │ │ │25日至26日、9月2日至4日 │ │ │
│ │ │ │、9月9日至11日、9月17日 │ │ │
│ │ │ │至19日、9月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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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呂晏慈 │甲計畫 │102年5月10日、5月13日至 │86,400元 │109,200 │
│ │(本人簽│ │17日、5月20日至24日、5月│ │元 │
│ │署) │ │27日至28日、5月30日至31 │ │ │
│ │ │ │日、6月3日至7日、6月10日│ │ │
│ │ │ │至14日、6月17至21日、6月│ │ │
│ │ │ │24日至25日、6月27日至28 │ │ │
│ │ │ │日、7月1日至5日、7月8日 │ │ │
│ │ │ │至10日、7月12日、7月15日│ │ │
│ │ │ │至17日、7月22日至23日、7│ │ │
│ │ │ │月25日至26日、7月29日至 │ │ │
│ │ │ │31日、8月1日至3日、8月5 │ │ │
│ │ │ │日至9日、8月12日至17日、│ │ │
│ │ │ │8月19日至20日、8月26日至│ │ │
│ │ │ │28日 │ │ │
│ │ ├────┼────────────┼─────┤ │
│ │ │丙計畫 │102年9月2日至6日、9月9日│22,800元 │ │
│ │ │ │至13日、9月16日至20日、9│ │ │
│ │ │ │月23日至2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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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楊柏庭 │甲計畫 │102年5月10日至11日、5月 │20,400元 │74,400元│
│ │(非本人│ │13日至17日、5月20日至24 │ │ │
│ │簽署) │ │日、5月27日至31日 │ │ │
│ ├────┼────┼────────────┼─────┤ │
│ │楊柏庭 │丁計畫 │103年10月20日至24日、10 │54,000元 │ │
│ │(本人簽│ │月27日至31日、11月3日至7│ │ │
│ │署) │ │日、11月10日至14日、11月│ │ │
│ │ │ │17日至21日、11月24日至28│ │ │
│ │ │ │日、12月1日至5日、12月8 │ │ │
│ │ │ │日至12日、12月15日至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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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余自 │甲計畫 │102年5月10日至11日、5月 │20,400元 │20,400元│
│ │(非本人│ │13日至17日、5月20日至24 │ │ │
│ │簽署) │ │日、5月27日至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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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林見智 │丙計畫 │102年7月5日、7月12日、7 │21,600元 │21,600元│
│ │(非本人│ │月18日下午、7月19日下午 │ │ │
│ │簽署) │ │、7月21日至22日、7月23日│ │ │
│ │ │ │上午、7月28日下午、7月29│ │ │
│ │ │ │日至31日、8月2日、8月5日│ │ │
│ │ │ │、8月12日、8月16日、8月 │ │ │
│ │ │ │19日、8月22日至23日、8月│ │ │
│ │ │ │26日、8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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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宋曉珍 │丁計畫 │103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 │48,000元 │48,000元│
│ │(本人簽│ │、10月27日至31日、11月3 │ │ │
│ │署) │ │日至7日、11月10日至14日 │ │ │
│ │ │ │、11月17日至21日、11月24│ │ │
│ │ │ │日至28日、12月1日至5日、│ │ │
│ │ │ │12月8日至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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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黃淑華 │丁計畫 │103年10月21日至24日、10 │27,600元 │27,600元│
│ │(本人簽│ │月29日、11月3日至4日、11│ │ │
│ │署) │ │月7日、11月11日至12日、 │ │ │
│ │ │ │11月14日、11月17日至19日│ │ │
│ │ │ │、11月21日、12月1日至5日│ │ │
│ │ │ │、12月8日至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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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周春輝(│戊計畫 │103年7月3日至4日、7月7日│30,000元 │30,000元│
│ │本人簽署│ │至9日、7月15日至17日、7 │ │ │
│ │) │ │月22日至24日、7月28日至 │ │ │
│ │ │ │29日、8月4日至6日、8月13│ │ │
│ │ │ │日至15日、8月19日至21日 │ │ │
│ │ │ │、8月27日至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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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陳明木(│戊計畫 │103年7月3日、7月5日、7月│30,000元 │30,000元│
│ │本人簽署│ │7日至9日、7月15日至17日 │ │ │
│ │) │ │、7月22日至24日、7月28日│ │ │
│ │ │ │至29日、8月4日至6日、8月│ │ │
│ │ │ │13日至15日、8月19日至21 │ │ │
│ │ │ │日、8月27日至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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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徐水塭 │戊計畫 │103年7月3日至4日、7月7日│30,000元 │30,000元│
│ │(本人簽│ │至9日、7月15日至17日、7 │ │ │
│ │署) │ │月22日至24日、7月28日至 │ │ │
│ │ │ │29日、8月4日至6日、8月13│ │ │
│ │ │ │日至15日、8月19日至21日 │ │ │
│ │ │ │、8月27日至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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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何輝煌 │戊計畫 │103年7月1日至2日、7月9日│50,400元 │50,400元│
│ │(本人簽│ │至11日、7月16日至18日、7│ │ │
│ │署) │ │月21日至22日、7月28日至 │ │ │
│ │ │ │29日、8月4日、8月7日至8 │ │ │
│ │ │ │月8日、8月13日至14日、8 │ │ │
│ │ │ │月19日至20日、8月25日至 │ │ │
│ │ │ │26日、8月29日、9月2日至4│ │ │
│ │ │ │日、9月9日至11日、9月16 │ │ │
│ │ │ │日至18日、9月25日、10月1│ │ │
│ │ │ │日至3日、10月6日至10日、│ │ │
│ │ │ │10月13日至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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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何陳秋美│戊計畫 │103年7月1日至2日、7月9日│49,200元 │49,200元│
│ │(本人簽│ │至11日、7月16日至18日、7│ │ │
│ │署) │ │月21日至22日、7月28日、8│ │ │
│ │ │ │月4日、8月7日至8月8日、8│ │ │
│ │ │ │月13日至14日、8月19日至 │ │ │
│ │ │ │20日、8月25日至26日、8月│ │ │
│ │ │ │29日、9月2日至4日、9月9 │ │ │
│ │ │ │日至11日、9月16日至18日 │ │ │
│ │ │ │、9月24日、10月1日至3日 │ │ │
│ │ │ │、10月6日至10日、10月13 │ │ │
│ │ │ │日至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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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李茂林 │戊計畫 │103年9月2日至4日、9月9日│19,800元 │19,800元│
│ │(本人簽│ │至11日、9月16日至18日、9│ │ │
│ │署) │ │月22日至25日、10月1日至3│ │ │
│ │ │ │日、10月6日上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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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