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971號
TNDM,105,訴,971,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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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奕靖
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律師
被   告 盧嘉玲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
00號、105年度偵字第77號、105年度偵字第2347號),被告2人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奕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盧嘉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正印(另行審結)為臺南市龍崎區龍興社區發 展協會(下稱龍興社發會)之理事長;余奕靖為龍興社發會 之總幹事;盧嘉玲為龍興社發會之出納。緣龍興社發會於民 國102、103年間陸續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 局(下稱水保局)申請「102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 改善計畫-牛埔泥岩教學園區(一號壩、二號壩、三號壩) 周邊環境改善工程第三期」(下稱甲計畫)、「102年度農 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番社步道維護第三期」( 下稱乙計畫)、「102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 畫-清泉寺周邊第一期」(下稱丙計畫)、「103年度農村再 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牛埔泥岩水土保持教學園區綠 美化計畫」(下稱丁計畫)、「103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 及環境改善計畫-牛埔泥岩教學園區周邊環境改善四期計畫 」(下稱戊計畫)等補助案。而陳正印余奕靖盧嘉玲等 明知上開補助案均應由龍興社發會自行僱工、購料並實際施 作後,始得向水保局如實申請補助款,然陳正印余奕靖



盧嘉玲等竟意圖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之聯絡犯意,由陳正印余奕靖令受僱於歐欣環保股份有 限公司並經派駐於龍興社發會之黃仕彬(涉嫌詐欺等罪部分 ,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虛造製作黃仕彬張碧絨( 涉嫌詐欺罪部分,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之女陳玟霖陳珮綺(涉嫌詐欺罪部分,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陳炳煌(涉嫌詐欺罪部分,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之妻徐秀花許信平(涉嫌詐欺罪部分,已由檢察官另為緩 起訴處分)、許信平之友歐清傳鄭富銘呂晏慈(涉嫌詐 欺罪部分,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楊柏庭陳余自 、林見智宋曉珍黃淑華陳明木周春輝徐水塭、何 輝煌、何陳秋美李茂林等人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參與 施作如附表所示之補助案,領取如附表所示之工資等不實資 料,並虛偽登載在業務上作成之出工狀況表、工資請領清冊 及領款收據等文書上,交由如附表所示之人在前揭不實文書 上簽署姓名,再交由盧嘉玲彙整並虛偽製作僱工購料請款單 、僱工購料執行計畫書成果社區驗收紀錄、僱工購料結算明 細表、會計報告等不實內容文書後,分別於102年9月間(甲 計畫)、102年10月22日(乙計畫)、102年12月間(丙計畫 )、103年11月間(丁計畫)、103年12月間(戊計畫)等持 上揭文件向水保局請領如附表所示之補助款而行使之,致使 水保局承辦人員誤信龍興社發會所提供之申請資料為真而陷 於錯誤,並予以同意核發如附表所示之補助款,足生損害於 水保局對於上開補助案經費覈實補助之正確性。二、本件被告余奕靖盧嘉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 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 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 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余奕靖盧嘉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㈡共同被告陳正印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黃 仕彬、張碧絨陳珮綺陳炳煌許信平呂晏慈於警詢及 偵訊時之證述。
㈢證人楊柏庭陳余自、林見智黃淑華周春輝陳明木



何輝煌、何陳秋美李茂林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宋 曉珍、徐水塭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卷附「102年度農村再生社區展及環境改善計畫-牛埔泥岩教 學園區(一號壩、二號壩、三號壩)周邊環境改善工程第三 期」、「102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及環境改善計畫-番社步道 維護第三期」、「102年度農村再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 清泉周邊環境第一期」、「103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 境改善計畫-牛埔泥岩水土保教學園區綠美化計畫」、「103 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牛埔泥岩教學園區 周邊環境改善四期計畫」等補助案之支出憑證黏存單、領據 、龍興社區僱工購料請款單、僱工購料執行計畫書成果社區 驗收紀錄、僱工購料結算明細表、龍興社區會計報告、出工 狀況表、工資請領清冊、領款收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 保持局臺南分局103年10月17日水保南農字第1032037532號 函、103年4月16日水保南農字第1032036144號函、102年6月 25日水保南農字第1022036166號函、102年6月27日水保南農 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5月8日水保南農字第1022035954 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106年2月20日 水保南農字第1062025412號函。
四、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案被告余奕靖盧嘉玲就甲、乙、丙計畫之部分 為詐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正,且經增訂同法第339 條之4,並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0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同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修正後增訂之同法第 339條之4規定為:「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就上開刑法第339條第1 項修正前後條文相較,法定刑得科或併科罰金刑上限由新臺 幣3萬元提高為50萬元,且修正後增訂之同法第339條之4對 於3人以上共同犯同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有加重之規定,是修 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修正後增訂之同法第339條之4之規 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余奕靖盧嘉玲就甲、乙、丙計畫之部分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余奕靖盧嘉玲就甲、乙、丙計畫之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就丁、戊計畫之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修正 後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等罪。被 告余奕靖盧嘉玲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為詐領如附表所 示補助款之詐術,係以一申請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余奕靖盧嘉玲陳正印三人就甲、乙、丙、丁、戊計畫所為5次犯行,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余奕靖盧嘉玲所犯 上開5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選任辯護人均主張:考量刑法第339條之4之立法目的, 本件被告余奕靖盧嘉玲就丁、戊計畫之所為,應排除適用 刑法第339條之4,而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論以普通詐欺取 財罪。然查,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10 6年2月20日水保南農字第1062025412號函所載:龍興社區發 展協會針對戊計畫的申請日期是102年9月16日,執行計畫期 限為103年7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止,龍興社區發展協會於 103年11月19日發函申請撥付補助款;龍興社區發展協會於1 03年8月15日申請丁計畫,執行期限為103年9月1日至103年1 2月10日止,龍興社區發展協會於103年12月19日發函申請撥 付補助款。就丁計畫部分,不論是龍興社區發展協會的計畫 申請日期、計畫執行日期或是補助款申請撥付日期,均是在 刑法第339條之4修正生效之後,顯見被告2人製作業務上不 實之登載以及其後行使該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向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申請撥付款項之行為,均是在刑 法第339條之4生效後,自應依行為時已生效之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處斷。又戊計畫部分,雖然龍興社區發展協 會申請計畫的日期是在102年9月16日,然計畫的執行期間為 103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實際申請撥付補助款日期亦是在1 03年11月19日,是以縱申請日在刑法第339條之4修正生效前 ,然整個計畫的執行以及申請撥付補助款之日期均是在刑法 第339條之4生效後,亦即其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以及其後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 分局申請撥付不能之行為,均是在刑法第339條之4生效後, 自應依行為時已生效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處斷。雖 被告辯護人辯稱,因為先前甲、乙、丙計畫均是以相同之方 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詐領補助款,故 在龍興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計畫開始即有相同之犯意存在,然



亦因究竟在計畫實施時要虛報那些人工,虛報多少時數以及 找人簽名等實際實施業務上登載不實以及詐欺之犯行,均需 在計畫開始執行後始能為之。是以,縱被告等人犯意形諸於 102年9月16日計畫申請時,然其犯行實施時已是刑法第339 條之4修正生效後之103年7月1日以後,故被告2人就戊計畫 部分犯行,仍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論處。 ㈣被告2人就丁計畫以及戊計畫部分,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其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 刑1年以上,惟查刑法第339條之4的立法理由:「近年來詐 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 、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 別,若僅論以第339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 惡性。參酌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挪威、荷蘭、瑞典、丹 麥等外國立法例,均對於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定有獨立處罰 規定,爰增訂本條加重詐欺罪,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 為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將本罪法定刑定 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 處罰未遂犯。」顯見刑法第339條之4原所欲規範者乃集團化 、組織化,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之詐欺類型,故被告 2人所犯詐欺犯罪雖人數達於3人,但顯非本次修法立法意旨 所稱之集團化、組織化之詐欺,其惡性亦未若集團化、組織 化,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之詐欺類型之高,僅因修法 後符合構成要件之規範,而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是 以,若一律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 處以最低法定刑有期徒刑1年,實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依 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余奕靖行為時係擔任龍興社區發展協會之總幹事 ,被告盧嘉玲係擔任出納一職,因龍興社區發展協會係屬台 南市較偏遠地區之社區發展協會,經費本就比較拮据,故為 求協會之永續發展,始利用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臺南分局計畫之時,執行計畫所需經費不多,申請之計畫經 費尚有結餘,於是共同起意以虛報人工之方式將結餘之經費 申請核撥下來,供作龍興社區發展協會日常事務所需經費使 用。被告2人詐騙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 所得款項,並未納入私人荷包,其犯罪之動機及目的非屬為 個人之私欲,且被告2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顯已知所悔悟 ,兼衡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㈥被告2人前均未曾有因犯罪遭法院判刑及執行之紀錄,此有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可以說是良好 ,此次犯罪,其目的也不是為了個人私欲,且所有詐騙而得 之錢財均未納入私囊,本院認為經此次偵審程序後,應能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被告2人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宣告緩刑3年 。又為促使被告2人警惕並預防再犯,本院認有科予被告2人 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宣告 被告余奕靖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盧嘉玲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 ,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9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附表
┌───┬────┬────┬────────────┬─────┬────┐
│編號 │被填載之│計畫名稱│虛造之日期 │虛造之金額│共計( │
│ │姓名 │ │ │(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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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仕彬 │甲計畫 │102年6月18日、6月20日、 │12,000元 │87,600元│
│ │(本人簽│ │6月26日、7月9日、7月16日│ │ │
│ │署) │ │、7月23日、7月30日、8月9│ │ │
│ │ │ │日、8月16日、8月26日 │ │ │
│ │ ├────┼────────────┼─────┤ │
│ │ │乙計畫 │102年10月24日、10月28日 │9,600元 │ │
│ │ │ │、10月31日、11月12日、11│ │ │
│ │ │ │月18日、11月22日、11月26│ │ │
│ │ │ │日 │ │ │
│ │ ├────┼────────────┼─────┤ │
│ │ │丙計畫 │102年9月3日、9月9日、9月│3,600元 │ │
│ │ │ │20日 │ │ │
│ │ ├────┼────────────┼─────┤ │
│ │ │丁計畫 │103年10月20日至24日、10 │48,000元 │ │
│ │ │ │月27日至31日、11月3日至7│ │ │
│ │ │ │日、11月10日至14日、11月│ │ │
│ │ │ │17日至21日、11月24日至28│ │ │
│ │ │ │日、12月1日至5日、12月8 │ │ │




│ │ │ │日至12日 │ │ │
│ │ ├────┼────────────┼─────┤ │
│ │ │戊計畫 │103年7月2日、7月11日、7 │14,400元 │ │
│ │ │ │月22日、8月8日、8月14日 │ │ │
│ │ │ │、8月26日、9月4日、9月11│ │ │
│ │ │ │日、9月18日、10月3日、10│ │ │
│ │ │ │月8日、10月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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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玟霖 │丁計畫 │103年10月21日、10月28日 │31,200元 │31,200元│
│ │(張碧絨│ │、10月30日、11月3日、11 │ │ │
│ │代簽) │ │月5日、11月11日、11月13 │ │ │
│ │ │ │日、11月18日、11月20日、│ │ │
│ │ │ │11月25日、11月27日、12月│ │ │
│ │ │ │1日至5日、12月8日至12日 │ │ │
│ │ │ │、12月15日至19日 │ │ │
├───┼────┼────┼────────────┼─────┼────┤
│ 3 │陳珮綺 │丙計畫 │102年7月1日至5日、7月8日│54,000元 │54,000元│
│ │(本人簽│ │至12日、7月15日至19日、7│ │ │
│ │署) │ │月22日至26日、7月29日至 │ │ │
│ │ │ │31日、8月1日至3日、8月5 │ │ │
│ │ │ │日至10日、8月12至17日、8│ │ │
│ │ │ │月19日至21日、8月26日至 │ │ │
│ │ │ │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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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徐秀花 │乙計畫 │102年9月2日至6日、9月9日│79,200元 │79,200元│
│ │(陳炳煌│ │至13日、9月16日至20日、9│ │ │
│ │代簽) │ │月23日至27日、10月6日至 │ │ │
│ │ │ │10月11日、10月14日至18日│ │ │
│ │ │ │、10月21日至25日、10月28│ │ │
│ │ │ │日至31日、11月1日、11月4│ │ │
│ │ │ │日至8日、11月11日至15日 │ │ │
│ │ │ │、11月18日至22日、11月25│ │ │
│ │ │ │日至28日、12月2日至3日、│ │ │
│ │ │ │12月5日、12月9日至10日、│ │ │
│ │ │ │12月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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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許信平 │戊計畫 │103年7月2日至7月3日、7月│40,800元 │40,800元│
│ │(本人簽│ │8日至10日、7月16日至18日│ │ │
│ │署) │ │、7月22日至24日、7月29日│ │ │
│ │ │ │至31日、8月7日至8日、8月│ │ │




│ │ │ │11日、8月14日至15日、8月│ │ │
│ │ │ │18日至19日、8月22日、8月│ │ │
│ │ │ │25日至26日、9月2日至4日 │ │ │
│ │ │ │、9月9日至11日、9月17日 │ │ │
│ │ │ │至19日、9月25日 │ │ │
│ ├────┼────┼────────────┼─────┼────┤
│ │歐清傳 │戊計畫 │103年7月2日至7月3日、7月│39,600元 │39,600元│
│ │(許信平│ │8日至10日、7月16日至18日│ │ │
│ │代簽) │ │、7月22日至23日、7月29日│ │ │
│ │ │ │至31日、8月7日至8日、8月│ │ │
│ │ │ │11日、8月14日至15日、8月│ │ │
│ │ │ │18日至19日、8月22日、8月│ │ │
│ │ │ │25日至26日、9月2日至4日 │ │ │
│ │ │ │、9月9日至11日、9月17日 │ │ │
│ │ │ │至19日、9月25日 │ │ │
│ ├────┼────┼────────────┼─────┼────┤
│ │鄭富銘 │戊計畫 │103年7月2日至7月3日、7月│39,600元 │39,600元│
│ │(許信平│ │8日至10日、7月16日至18日│ │ │
│ │代簽) │ │、7月22日至23日、7月29日│ │ │
│ │ │ │至31日、8月7日至8日、8月│ │ │
│ │ │ │11日、8月14日至15日、8月│ │ │
│ │ │ │18日至19日、8月22日、8月│ │ │
│ │ │ │25日至26日、9月2日至4日 │ │ │
│ │ │ │、9月9日至11日、9月17日 │ │ │
│ │ │ │至19日、9月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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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呂晏慈 │甲計畫 │102年5月10日、5月13日至 │86,400元 │109,200 │
│ │(本人簽│ │17日、5月20日至24日、5月│ │元 │
│ │署) │ │27日至28日、5月30日至31 │ │ │
│ │ │ │日、6月3日至7日、6月10日│ │ │
│ │ │ │至14日、6月17至21日、6月│ │ │
│ │ │ │24日至25日、6月27日至28 │ │ │
│ │ │ │日、7月1日至5日、7月8日 │ │ │
│ │ │ │至10日、7月12日、7月15日│ │ │
│ │ │ │至17日、7月22日至23日、7│ │ │
│ │ │ │月25日至26日、7月29日至 │ │ │
│ │ │ │31日、8月1日至3日、8月5 │ │ │
│ │ │ │日至9日、8月12日至17日、│ │ │
│ │ │ │8月19日至20日、8月26日至│ │ │
│ │ │ │28日 │ │ │




│ │ ├────┼────────────┼─────┤ │
│ │ │丙計畫 │102年9月2日至6日、9月9日│22,800元 │ │
│ │ │ │至13日、9月16日至20日、9│ │ │
│ │ │ │月23日至2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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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楊柏庭 │甲計畫 │102年5月10日至11日、5月 │20,400元 │74,400元│
│ │(非本人│ │13日至17日、5月20日至24 │ │ │
│ │簽署) │ │日、5月27日至31日 │ │ │
│ ├────┼────┼────────────┼─────┤ │
│ │楊柏庭 │丁計畫 │103年10月20日至24日、10 │54,000元 │ │
│ │(本人簽│ │月27日至31日、11月3日至7│ │ │
│ │署) │ │日、11月10日至14日、11月│ │ │
│ │ │ │17日至21日、11月24日至28│ │ │
│ │ │ │日、12月1日至5日、12月8 │ │ │
│ │ │ │日至12日、12月15日至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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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余自 │甲計畫 │102年5月10日至11日、5月 │20,400元 │20,400元│
│ │(非本人│ │13日至17日、5月20日至24 │ │ │
│ │簽署) │ │日、5月27日至31日 │ │ │
├───┼────┼────┼────────────┼─────┼────┤
│ 9 │林見智 │丙計畫 │102年7月5日、7月12日、7 │21,600元 │21,600元│
│ │(非本人│ │月18日下午、7月19日下午 │ │ │
│ │簽署) │ │、7月21日至22日、7月23日│ │ │
│ │ │ │上午、7月28日下午、7月29│ │ │
│ │ │ │日至31日、8月2日、8月5日│ │ │
│ │ │ │、8月12日、8月16日、8月 │ │ │
│ │ │ │19日、8月22日至23日、8月│ │ │
│ │ │ │26日、8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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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宋曉珍 │丁計畫 │103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 │48,000元 │48,000元│
│ │(本人簽│ │、10月27日至31日、11月3 │ │ │
│ │署) │ │日至7日、11月10日至14日 │ │ │
│ │ │ │、11月17日至21日、11月24│ │ │
│ │ │ │日至28日、12月1日至5日、│ │ │
│ │ │ │12月8日至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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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黃淑華 │丁計畫 │103年10月21日至24日、10 │27,600元 │27,600元│
│ │(本人簽│ │月29日、11月3日至4日、11│ │ │
│ │署) │ │月7日、11月11日至12日、 │ │ │
│ │ │ │11月14日、11月17日至19日│ │ │




│ │ │ │、11月21日、12月1日至5日│ │ │
│ │ │ │、12月8日至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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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周春輝(│戊計畫 │103年7月3日至4日、7月7日│30,000元 │30,000元│
│ │本人簽署│ │至9日、7月15日至17日、7 │ │ │
│ │) │ │月22日至24日、7月28日至 │ │ │
│ │ │ │29日、8月4日至6日、8月13│ │ │
│ │ │ │日至15日、8月19日至21日 │ │ │
│ │ │ │、8月27日至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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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陳明木(│戊計畫 │103年7月3日、7月5日、7月│30,000元 │30,000元│
│ │本人簽署│ │7日至9日、7月15日至17日 │ │ │
│ │) │ │、7月22日至24日、7月28日│ │ │
│ │ │ │至29日、8月4日至6日、8月│ │ │
│ │ │ │13日至15日、8月19日至21 │ │ │
│ │ │ │日、8月27日至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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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徐水塭 │戊計畫 │103年7月3日至4日、7月7日│30,000元 │30,000元│
│ │(本人簽│ │至9日、7月15日至17日、7 │ │ │
│ │署) │ │月22日至24日、7月28日至 │ │ │
│ │ │ │29日、8月4日至6日、8月13│ │ │
│ │ │ │日至15日、8月19日至21日 │ │ │
│ │ │ │、8月27日至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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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何輝煌 │戊計畫 │103年7月1日至2日、7月9日│50,400元 │50,400元│
│ │(本人簽│ │至11日、7月16日至18日、7│ │ │
│ │署) │ │月21日至22日、7月28日至 │ │ │
│ │ │ │29日、8月4日、8月7日至8 │ │ │
│ │ │ │月8日、8月13日至14日、8 │ │ │
│ │ │ │月19日至20日、8月25日至 │ │ │
│ │ │ │26日、8月29日、9月2日至4│ │ │
│ │ │ │日、9月9日至11日、9月16 │ │ │
│ │ │ │日至18日、9月25日、10月1│ │ │
│ │ │ │日至3日、10月6日至10日、│ │ │
│ │ │ │10月13日至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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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何陳秋美│戊計畫 │103年7月1日至2日、7月9日│49,200元 │49,200元│
│ │(本人簽│ │至11日、7月16日至18日、7│ │ │
│ │署) │ │月21日至22日、7月28日、8│ │ │
│ │ │ │月4日、8月7日至8月8日、8│ │ │




│ │ │ │月13日至14日、8月19日至 │ │ │
│ │ │ │20日、8月25日至26日、8月│ │ │
│ │ │ │29日、9月2日至4日、9月9 │ │ │
│ │ │ │日至11日、9月16日至18日 │ │ │
│ │ │ │、9月24日、10月1日至3日 │ │ │
│ │ │ │、10月6日至10日、10月13 │ │ │
│ │ │ │日至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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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李茂林 │戊計畫 │103年9月2日至4日、9月9日│19,800元 │19,800元│
│ │(本人簽│ │至11日、9月16日至18日、9│ │ │
│ │署) │ │月22日至25日、10月1日至3│ │ │
│ │ │ │日、10月6日上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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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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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