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6年度,170號
TPDA,106,交,170,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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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70號
原   告 邵秀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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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