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01號
TPDV,106,除,501,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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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盧靜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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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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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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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E000401 3 │1 │10,000│
├──┼────────────┼───────┼──┼───┤
│0002│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E000402 5 │1 │10,000│
├──┼────────────┼───────┼──┼───┤
│0003│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E001212 5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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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