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48號
TPDV,106,重訴,548,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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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原   告 陳世上
被   告 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補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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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