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18號
TPDV,106,重訴,51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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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黃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震天律師(即林根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貳拾萬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貳拾壹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貳拾壹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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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