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原 告 李育仁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陳韶瑋律師
被 告 可速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美伶
被 告 賴至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萬元,及被告可速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賴美伶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被告賴至慶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速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速姆公司 )於104 年6 月1 日以被告賴至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 年6 月 1 日起至104 年11月30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詎借 款到期後,可速姆公司僅清償其中250 萬元,餘額1,550 萬 元則交付由可速姆公司為發票人,並由被告賴美伶、賴至慶 為背書人之如附表所示支票9 紙(下稱系爭支票)與原告, 然系爭支票屆期後,經原告提示而遭退票,致原告未受清償 ,嗣履經原告催促還款,可速姆公司均置之不理,而賴至慶 為本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 責任。又可速姆公司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賴美伶、賴至慶 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44 條、第96條第1 項規 定,被告應就系爭支票票款連帶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法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 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就可速姆公司、賴美伶部分:可速姆公司、賴美伶非經公示 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 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 自堪信為真實。
⒉就賴至慶部分: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本行支票、借款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 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 126 條、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 3 條亦有明文。可速姆公司簽發系爭支票,並由賴美伶、賴 至慶背書後,交付原告,惟原告於屆期後,經提示遭退票而 未獲付款,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支票票款及利息 連帶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48,400 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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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背 書 人│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提示日及退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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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5年9月30日 │TM0000000 │340萬元 │105年11月1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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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5年9月30日 │TM0000000 │340萬元 │105年11月1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
│⒊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5年9月30日 │TM0000000 │340萬元 │105年11月1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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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5年10月26日 │TM0000000 │90萬元 │105年10月26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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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5年10月27日 │TM0000000 │90萬元 │105年10月27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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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5年10月28日 │TM0000000 │90萬元 │105年10月28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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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6年1月23日 │TM0000000 │90萬元 │106年1月23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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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6年1月24日 │TM0000000 │90萬元 │106年1月24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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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 │可速姆生技股份│賴美伶、│106年1月25日 │TM0000000 │80萬元 │106年1月25日 │
│ │有限公司 │賴至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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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5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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