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陳淑瓊 陳耀嘉 陳霆輔共同訴訟代理人 屠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耀文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被繼承人陳謹鐮之完整繼承系統表與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