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7號原 告 吳佩雯被 告 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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