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66號
TPDV,106,訴,1966,201705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6號
原   告 金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安
被   告 康太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因當 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 即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 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聖智

1/1頁


參考資料
康太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