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立明、追加被告加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因請求之數額需被告提出資料始
得核算而暫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原告於訴訟
中經計算後已確認請求之金額為5,404,000元並更正訴之聲明,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
55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部分,尚有37,224元未繳,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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