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06號
TPDV,106,訴,1606,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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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6號
原   告  楊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
確認被告孫文慶與被告冠翊興業有限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
」,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
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
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補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民
國105年8月3日北執酉100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030320號函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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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翊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