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197號
KSDV,106,司促,17197,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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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9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葉映汝
債 務 人 屈鉦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併奉准更
  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葉映汝葉淑娟邀同債務人屈鉦詠屈應平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94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
  ,000元,簽立有「車輛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乙紙,約定借
  款期間為4年,利率按年息9%、固定計算,按月繳納本、息
  。
 ㈢詎料債務人等對前開借款自民國96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付
  款,屢經催討無效,債權人乃依車輛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之
  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嗣經部分受償後,現債務人
  尚欠債權本金147,068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
  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更名函文影本,車輛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放款
  往來明細,受償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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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