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196號
KSDV,106,司促,17196,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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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9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曾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准更名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曾顯智於民國93年3月3日向債權人申貸新臺幣(以
  下同)390萬元之總借款額度並分別借款200萬、190萬元,訂
  有「借款約定書」、「增補條款契約書」各1紙,約定利率
  為年息、分別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及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機動計算,按月繳納本、
  息,並約定兩人以上為共同借款人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另約定就債務人可就已清償之借款金額,轉換為活期性存款
  帳戶領用之借款額度,額度期間以一年為期,屆期除立約雙
  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異議外,即視同雙方
  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另
  該額度動用款項之利率按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加3.
  5%,機動計算,按月計付。
 ㈢詎料債務人對上開借款均自96年7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另額度動用之借款利息亦自96年8月31日起即未繳納,屢
  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
  全部到期,嗣經執行拍賣擔保品等部分受償後,現債務人尚
  欠債權本金尚欠債權本金965,582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
  述之利息、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更名函文影本,借款約定書,借款總約定書,增
  補條款契約書,放款往來明細,歷史利率查詢,受償明細附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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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