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77號
TPDV,106,訴,1277,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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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7號
抗 告 人 楊明箴(原名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英俊、鄭政
謀之繼承人、鄭崇裕鄭崇華鄭平、鄭安、謝霈之繼承人、謝
逸英、謝深彥謝源和海英倫張安妮張麟德柯陳招弟
柯子興柯維恩柯慈恩李黃秀美李忠傑李沛穎王淑如
李澤元莊炎山羅益強之繼承人許榮源黃崇興梁克勇
張訓海張明忠劉春條陳永清彭宗平趙台生李吉仁
黃光明蔡文蔭王淑玲許祿寶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陳俊宏、林明星李明輝鄭詩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翁茂隆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飛
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進益、鄧
文簡王茂榮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
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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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