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19號
TPDV,106,訴,1119,201705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葉林淑惠(即陳啓清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葉光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陳啟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啟清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卷附兩造所訂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28條、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個人約定條款第11條第2項 ,雙方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 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陳啟清於民國91年10月7 日與原告 成立信用卡契約,卡別為VISA之信用卡(卡號:431195100336 3371,另卡號:4000016276567980為帳單分期之虛擬卡號)使 用,依約陳啟清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04年12月5日 止,累計尚有消費款新臺幣(下同)202,263元、利息8,624元 及其他費用1,060元,合計211,947元未清償,陳啟清除應給付 上開未清償款項外,就其中消費款46,963 元、155,300元,另 應給付自10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分按年息7.35%、11.85 %計算之利息。又陳啟清於102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為5 年,陳啟清應於借款期間內分期攤還本息, 利息均採機動利率計算,屆期應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陳啟清自104年7月30日起即 未依約清償前開借款本息,計尚欠350,503 元未清償,且應給 付自10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而 陳啟清於105年2月26日死亡,而被告乃陳啟清之母,為陳啟清 之繼承人,復未拋棄繼承,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以:被告已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已 依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580 號之程序處理被 繼承人遺產。另被告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經查,原告主張陳啟清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事實,已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 信用卡帳務明細、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附卷為證,堪信為真實。陳啟清於上開借款屆期後仍 未依約清償,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自應負擔清償責任。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 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 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 有明文。經查,陳啟清於105年2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 ,而被告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乙節,有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參。被告既為陳啟清之繼承人,則 原告主張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啟清之遺產範圍內就系爭借 款債務負清償之責,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390 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檢附理由,且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
│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 │利息起迄日(民國│違約金│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1 │信用卡│211,947元 │46963元 │7.35% │自104年12月6日起│無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155,300元 │11.85%│ │ │
├──┼───┼─────┼─────┼───┼────────┼───┤
│2 │小額信│350,503元 │350,503元 │20% │自104年7月14日起│無 │
│ │貸 │ │ │ │至清償日止。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