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92號
TPDV,106,訴,1092,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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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粕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4,
7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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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