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84號
TPDV,106,訴,1084,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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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阮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105年度訴字第1706號),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捌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 (下稱予備金信貸約定書)23條、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5 項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 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 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8日向原告申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 (帳號:0008451500377266),貸款額度原為新臺幣(下 同)2萬元,之後調高為10萬元,依予備金信貸約定書第 1、2、3、5、8、9條之約定,被告即得以該金融卡提款或 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原告清償每月應繳納之金額,約定利息採固定年息18 .25%計算並按日計息,借款人未依約繳款時,原告得自 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0%計 算延滯利息,被告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自92 年12月8日核撥貸款起至105年12月6日為止,累計欠款本 金95,692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二)被告復於93年12月22日向原告申請通信貸款(帳號:4579 616614521702),核貸額度為20萬元,貸款期間為5年,



分60期攤還,自撥款日起第13個月起改依年息15.9%計算 ,被告並應於每月2日按時繳款,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 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後未 依約清償,自93年12月23日核撥貸款起至105年11月17日 帳單結帳日為止,累計欠款513,045元(包括本金185,068 元、前未受償之利息327,97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 息未給付。
(三)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 約定書暨增補約定書、YouBe予備金催收帳卡查詢、YouBe予 備金交易紀錄查詢、通信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通信貸款ID 歸戶債權明細查詢、通信貸款客戶帳務查詢、起訴本金利息 簡易計算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另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 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 得超過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原 告自上揭時日起請求之利息均未逾年利率15%,自無不合, 併予敘明。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後附之計算 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附表:
┌──┬─────┬─────┬─────┬────┬────────┬────────┐
│編號│ 產 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年 息 │ 利息之計算 │ 備 註 │
│ │ │(新臺幣)│(新臺幣)│ │ (民國) │ │
├──┼─────┼─────┼─────┼────┼────────┼────────┤
│ │ │ │ │18.25% │自94年11月25日起│ │
│ │ YouBe │ │ │ │至104年8月31日止│ 帳 號 │
│ 1 │ 予備金 │ 95,692元 │ 95,692元 ├────┼────────┤0008451500377266│
│ │ 信用貸款 │ │ │ 15% │自104年9月1日起 │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2 │ 通信貸款 │513,045元 │ 185,068元│ 15% │自105年11月18日 │ 帳 號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4579616614521702│
├──┴─────┴─────┴─────┴────┴────────┴────────┤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08,737元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
│編號│ 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
│ 1 │ 第一審裁判費 │ 6,610元 │
├──┼───────────┼─────────┤
│ 2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 200元 │
├──┴───────────┴─────────┤
│合計:新臺幣6,8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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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