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67號
TPDV,106,訴,1067,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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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7號
原   告 天翼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敏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京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榮吉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呂榮燊  原住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呂榮燊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準備程
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準備程序期日
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
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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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翼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