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6年度,5號
TPDV,106,破,5,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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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呂文銓
相 對 人 長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聲請人主張標的價額即破產財團
金額,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伍萬零肆佰參拾
壹元,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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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