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6年度,13號
TPDV,106,破,13,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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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預資有限公司(GLOBAL MERCHANT FUNDING
法定代理人 徐子超(TSUI CHI CHIU)即預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林忠儀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ZOEN KWOK WAI)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 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 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下稱預資公 司)於民國106年3月21日申請辦理停業登記,除聲請人外, 債務人尚有香港公司GMT Group Holdings Limited、新加坡 公司GLOBAL MERCHANT FUNDING PTE. LTD.等債權人,累積 債務分為港幣81,356元、新加坡幣1,450,000元。另依相對 人104年及10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相對人至104年 12月31日止,資產總額為新台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同) 63,123,590元,負債總額為294,000,814元,其中流動負債 逾流動資產76,943,006元,累計虧損238,927,224元,逾資 本額230,877,224元。又相對人自104年11月18日清償聲請人 港幣60萬元後,屢經聲請人催討剩餘借款港幣29,998,870元 未果,相對人現存銀行存款10,115,834元及尚未收取之應收 帳款14,981,572元,此外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足見相對人 已無清償能力,惟仍足以組成破產財團,支付破產財團費用 及財團債務,並有剩餘供債權人平均分配,具有破產實益; 爰依破產法第1條、第57條、第58條第1項之規定,請准裁定 宣告相對人破產。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預資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銀行存款清 單、應收帳款明細、104年及10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 104年及105年度損益表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債權人 清冊、債務人清冊所示,預資公司至104年12月31日為止之 資本總額為805萬元,資產總額63,123,590元,負債總額294 ,000,814元,累計虧損238,927,224元,已逾資本額230,877 ,224元。又經本院職權函查預資公司欠稅情形,經財政部關



務署106年4月19日基隆關基普法字第1061009744號函、台北 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106年4月19日北市稽大安丁字第1067 0621800號函、106年4月20日北普法字第106105072號函、交 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106年5月3日北市監稽字第000 0000000號覆相對人無欠稅或罰鍰,及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大 安分局106年4月26日財北國稅字第1060456824號函覆至106 年4月24日止,預資公司104年至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合 計10,701,491元,預資公司資產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應堪 認定。另依預資公司所陳報,其債權人除聲請人外,尚有香 港公司GMT Group Holdings Limited、新加坡公司GLOBAL MERCHANT FUNDING PTE. LTD.等公司,累積債務分為港幣2, 998,870元、81,356元、新加坡幣1,450,000元,而至106年3 月16日為止之銀行存款10,115,834元、尚未收取之應收帳款 之金額為2,999,450元。準此,預資公司具資產不足清償債 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支應 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聲請人聲請預資公司宣告破 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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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