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205號
TPDV,106,監宣,205,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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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趙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受監護人游玉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釋明有何處分受監護人游玉妹所有臺北市○○區○○段○
   ○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必要?該處分行為是否為
   受監護人之利益?
(四)說明受監護人游玉妹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日常生活費用
   、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
   據資料。
(五)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趙建中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
   護人所有上揭不動產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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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