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140號
TPDV,106,消債補,140,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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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洪麗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及漏未提出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第3 項規定,預納郵務 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 )×10× 34=3,060 元】)。
二、聲請人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應按消費者債務清理 更生聲請狀檢附之表格詳實填載(含債務總金額、債務人姓 名地址、債務數額及有無提供擔保、各債務之種類及原因等 ),切勿僅填載「詳見聯合徵信中心」;又聲請人除於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所登載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 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三、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金億辰企業行」之負 責人,則聲請人應提出5 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 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四、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應提出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應 說明下列自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之所 得為何:「類別:營利、給付總額:2,371 、扣繳單位名稱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類別:營利、給付總額 :3,337 、扣繳單位名稱: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類別:營利、給付總額:1,433 、扣繳單位名稱:元大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類別:營利、給付總額:1,756 、扣繳單位名稱: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六、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 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七、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 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 明文件)、金額為何?另聲請人是否受扶養?如有,每月領 取扶養費數額為何?
八、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4 年4 月起迄今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 細項及金額(含房屋租金、膳食費、交通費、醫療生活雜支 費等)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 詳細說明之。另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每月需支出高額房屋租 金、膳食費、交通費、醫療雜支費之原因、必要性及證明, 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水電瓦斯費、勞保費、健保費、 國民年金保險費),亦請一併陳報。
九、聲請人陳報每月需支出房屋租金1 萬5,000 元,應提出最新 有效房屋租賃契約,並陳報房租繳付證明或匯款證明(若為 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 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說明租賃房 屋有無與他人共居,應另陳報房屋坪數大小、共居人與聲請 人之關係、是否有分擔費用?詳細計算方式為何?十、聲請人應提出其設籍地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 險亦請註明)。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以聲請人聲請前2 年無任何收入,如何支付 每月支出房屋租金1 萬5,000 元、膳食費1 萬元、交通費 1,000 元、醫療雜支費5,000 元,共計3 萬1,000 元(計 算式:15,000+10,000+1,000 +5,000 =31,000)之必



要支出?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 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 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 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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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