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98號
TPDV,106,法,98,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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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劉貞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 長,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 第8屆第8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7條、第17條、第26條 ,因涉及捐助章程變更,爰聲請准予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 提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衛生 福利部函、法人登記證書、第8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為證 。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7條、第17條、第26條,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 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 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第17條、第26條准予變更為如附 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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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