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303號
TPDV,106,司聲,303,201705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紹樑
前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劉怡秀律師
相 對 人 尹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八五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聲請人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仟萬元,關於相對人尹章華部分,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11月1日與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消滅, 由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合先敘明。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8年度全字 第4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由聲請人中華開發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存新臺幣(以下同)5000萬元、聲請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提存2000萬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1851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嗣上開假處分裁定經廢棄確定,假處分強制執 行命令亦經撤銷,該假處分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於訴訟 終結後通知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處分裁定、提存書及撤銷執行命令等 件影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1851號、99年度司執全 字第741號、98年度訴字第1086號歷審卷宗,聲請人業已撤 回對相對人之假處分執行,且原假處分裁定業經抗告審廢棄 後駁回聲請確定,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 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 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