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830號
TPDV,106,司繼,830,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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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陳石山律師(即被繼承人方建平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
  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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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