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823號
TPDV,106,司繼,823,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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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何思瑩
      何念庭
      何政洋
      何品璇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政洋
      張簡擒英
聲 請 人 林如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林許匏住所地為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4樓,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 ,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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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