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陳明雄
兼 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德全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請釋明被繼承人張德全於繼承開始時(即民國68年11月29
日死亡時),是否為繼承人有無不明之狀況(即繼承人均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均已拋棄繼承)。
(三)新北市○○區○○段00○號之建物第一類謄本。
(四)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之適合人選(如律師)。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