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097號
KSDV,106,司促,17097,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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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鄭恩賜
債 務 人 韓孟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韓金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
  一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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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