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鄭恩賜
債 務 人 韓孟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韓金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
一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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