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239號
聲 請 人 賴昱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松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
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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