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660號
KSDV,106,司促,16660,2017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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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60號
債 權 人 蔡基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旗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蔡火炎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旗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蔡火炎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陳明車牌號碼0000-00小客車為何人所有,若非 債權人所有,應釋明得請求賠償之依據,並表明債務人旗峯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31日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 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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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