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6年度,1號
KSDV,106,再,1,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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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賴鐘國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審被告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和德
訴訟代理人 石志峰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惟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訂於10
6 年10月5 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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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