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賴鐘國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再審被告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和德
訴訟代理人 石志峰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惟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訂於10
6 年10月5 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