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彥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劉鵬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林雪娥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林彥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 一份在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於106 年3 月22日之民事陳 報狀(三)所提出之資產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 門資料查詢表所示,其名下財產僅有於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 行、新店雙城郵局(此存摺亦為國民年金及老人補助匯入存 摺)、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之存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47元、219 元、95元。另查其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此亦有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 年4 月17日壽會貴字第 1060405001號函、106 年4 月25日壽會貴字第1060405453號 函附卷可參。是以,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 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 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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