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4號
原 告 即
抗 告 人 林有清
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律師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劉坤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6年8月32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非訟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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