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4號原 告 黃靜媛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被 告 蔡伯彥兼 法 定代 理 人 蔡景輝 潘氏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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