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349號
TPDV,106,司促,8349,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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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辜婉芳
複代 理 人 何峻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美坤即明曜清潔服務社
      馮小煇
      馮任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零捌佰伍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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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