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72號
TPDV,106,司促,8272,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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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呂建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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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