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24號
TPDV,106,司促,8224,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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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24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明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 09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19.7│
│  │42486 元│02月 24日起 │8月 31日止 │1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224號)
  緣相對人顏明全於民國89年5 月4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3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4年2 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14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3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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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