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171號
TPDV,106,司促,8171,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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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肇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貳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肇康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29456元 │     │4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陳肇康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374212元│     │4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
  (一)債務人陳肇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16日止累計416,938元正未給付,
    其中403,668元為消費款;12,570元為利息(2017/1/9~
    2017/04/17);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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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