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078號
TPDV,106,司促,8078,201705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義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