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062號
TPDV,106,司促,8062,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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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姵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振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五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
  人對相對人主張返還借款,聲請人所提出借據並未約定利率
  ,且聲請人未提出相關資料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其利息請求之依據,依上開規定,應適用法定年
  息5%計算利息,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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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