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114號
KSDV,105,司執消債清,114,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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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嘉菁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 億公司)投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保單2張(另有2張保單於民國105年6月7日辦理解約)、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保單1張(另 有1張保單於105年2月17日變更要保人),於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及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險 契約存在,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在卷可證;其 中長億公司投資已下市,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認無變價實 益,故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國 泰人壽、安聯人壽保單,而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 (下同)14,455元(已包含上述辦理解除契約之保險契約解 約金)、安聯人壽保單解約金1,963元(已包含上述變更要 保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 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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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