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482號
KSDV,105,司執消債更,482,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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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昱錞
代 理 人 吳忠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6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前配偶羅奕坤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民國91年、93 年生,現與前配偶同住,債務人自陳每月與子女會面時會支 出子女費用新台幣(下同)3,000元。債務人與現任配偶許 福仁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101年次),共同租屋居住,領 有租金補助每月3,200元及低收子女補助金每月3,000元。次 查,債務人原從事市場擺攤販售衣物工作,自陳收入約2萬 元,嗣後陳報自106年2月起改任職正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依據其提出之薪資單計算,平均月收入為23,865元。以上並 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 債務人106年6月15日陳報狀、薪資單、存摺明細、切結書等 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5,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 約121,074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 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2400元, 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約8000元,核以106年度高雄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均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3,865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 出後,每月5,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 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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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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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258226 │ 4.08% │ 204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0000000 │ 19.42% │ 971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277263 │ 4.38% │ 219 │
├──────────┼──────┼─────┼──────┤
│聯邦商業銀行 │ 529046 │ 8.36% │ 418 │
├──────────┼──────┼─────┼──────┤
│玉山商業銀行 │ 483115 │ 7.64% │ 382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613735 │ 9.70% │ 485 │
├──────────┼──────┼─────┼──────┤
│安泰商業銀行 │ 0000000 │ 25.22% │ 1261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324440 │ 5.13% │ 257 │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582159 │ 9.20% │ 460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260231 │ 4.11% │ 206 │
├──────────┼──────┼─────┼──────┤
中華電信公司 │ 14112 │ 0.22% │ 11 │
├──────────┼──────┼─────┼──────┤
│誠信資融公司 │ 159552 │ 2.52%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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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總額 │ 6,325,082 │每期金額 │ 5,000 │
├──────────┼──────┼─────┼──────┤
│清償成數 │ 約5.69% │清償總額 │ 360,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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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