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887號
TPDV,106,司促,7887,201705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雲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玖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